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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通知  
关于组织申报2011年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5-10   浏览次数:275   来源:admin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组织申报2011年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的通知


各设区市财政局、工信局、能源主管部门:
   为加快做好2011年淘汰落后产能财政奖励工作,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180号)和《关于组织申报2011年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的通知》有关规定,现将2011年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申报组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条件
   1、申报的2011年计划淘汰且符合奖励条件的落后产能规模、具体企业名单以及计划淘汰的主要设备等,要在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上报的本年度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及计划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范围之内。
   2、2010年本地区为确保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任务,列入国家公告的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范围内且未纳入中央财政奖励资金范围的淘汰落后产能,但须符合2010年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范围。
   二、申报要求
   1、各设区市财政、工业和信息化、能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合理分工,齐心协力,认真做好组织申报工作,积极商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要求填报项目,严格审核,及时上报;要积极主动联系当地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沟通衔接好申报事项,并将申报文件抄送有关中央管理企业;要层层落实责任人,对申报项目相关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2、各设区市财政、工业和信息化、能源等部门要委托有关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确认无误的有关结果填入淘汰落后产能项目资金管理系统(下载网址为www.jjrjw.net),将生成的电子文档上报。其中2010年申报项目必须上报按照《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1〕46号)要求出具的书面验收意见或关停小火电项目调研核查确认单(复印件)。
   3、各设区市财政、工业和信息化、能源等部门要积极商有关部门将申报项目的核实检查、项目批复、工商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企业纳税凭证、电费清单、录像、图片等相关资料整理成卷,一个项目一个卷。
   三、申报程序和时间
   各地应按照《办法》和本通知要求,严格把关,认真审核企业上报资料,确保真实准确、有据可查。
   各设区市财政、工业和信息化、能源等部门(直管县数据由所在市统一汇总上报,单独上报不再受理)必须于2011年5月16日前将申报文件及落后产能项目资金管理系统数据光盘联合上报省财政厅、省工信厅、省发改委,各部门一式三份。
   四、其他要求
   1、各地结合今年申报工作,对“十一五”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再进行认真核实,尤其是对截至目前仍尚未安排使用的奖励资金,各设区市财政、工业和信息化、能源等部门详细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对奖励名单内仍未淘汰的落后产能,市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工业和信息化、能源等部门加大督查力度,如确实因各种原因不能淘汰,应及时向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改委。
   2、各设区市财政局要会同工信、能源等有关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对2010年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及奖励名单内落后产能的实际淘汰情况进行核实,并请于2011年7月5日前汇总上报省财政厅,每户企业必须附有按照工信部联产业〔2011〕46号要求出具的书面验收意见或关停小火电项目调研核查确认单(复印件)。
   3、各设区市财政、工业和信息化、能源等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淘汰落后产能财政奖励工作有序推进。
   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联系人:刘真、杨换岭
   联系电话:0311-66651281   66651271
   省工信厅运行监测协调局联系人:高林海
   联系电话:0311-87908715
   省发改委能源局联系人:梁琳
   联系电话:0311-88600513
                                                      二〇一一年五月八日

相关信息:

河北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下达各设区市2011年淘汰落后产能年度计划的通知

冀淘汰办〔2011〕5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下达2011年工业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1〕161号)和《关于印发河北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工信运行〔2011〕128号)要求,经研究,现将炼铁、炼钢、焦炭、铁合金、锌冶炼、水泥、玻璃、造纸、酒精、制革等10个工业行业2011年淘汰落后产能年度计划下达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为确保目标任务完成,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要采取综合措施,加强对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监督检查和验收考核,确保11月底前全面完成2011年工业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
   二、要及时报告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展情况。包括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度、工作动态、典型经验、存在问题及未列入全省淘汰计划而实际淘汰的情况报告省淘汰办。
   三、省政府将择时在全省范围开展淘汰落后产能集中推进工作,请各设区市届时组织好本辖区内相关工作。
   四、请各市对照今年淘汰计划,将截至到目前已完成淘汰任务的企业和设备名单于5月20日前报省淘汰办。
   联 系 人:高林海
   联系电话:87908715  13933171326  传真:87800017
   邮    箱:yxj8715@126.com
   附件:各设区市2011年淘汰落后产能年度计划.doc

      二○一一年五月五日

 

相关链接:

      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doc

       (信息来源:国家工信部、河北省工信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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