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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技术中心  
2008年度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工作专家访谈
发布日期: 2009-12-5 18:15:43   浏览次数:79   来源:admin
 

编者按:受省发展改革委高技术处委托,河北省高新技术产业协会企业创新能力建设工作委员会于2008年第三季度,组织专家开展了我省2008年度省企业技术中心申报认定工作和两年一度的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工作。经过认真、客观、公正、公平的评审和评价。一致认为,我省的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工作发展势头良好,企业对技术中心的工作更加重视,科技活动投入增加、科技人才增长提速、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明显增强。同时也看到了我省在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增强企业创新能力方面仍有相当的发展空间。
   

      协会秘书处就“河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审和评价工作”和“今后加强河北省企业创新能力建设”等问题走访了河北省高新技术产业协会副会长、企业创新能力建设工作委员会主任陈汇兰。现将相关访谈摘录如下:  
 
     问:2008年河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工作前期作了哪些准备工作?企业上报材料质量如何?
      答:本次申报工作河北省发展改革委高技术处高度重视,于今年6月初与本协会企业创新能力建设工作委员会共同组织了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工作培训,对申报企业进行了先期培训,共有98家企业参加培训。因此,申报材料的质量有了较大提高。
     问:能介绍一下本次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吗?
      答:此次企业技术中心的评价工作是依据《河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条规定:依据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对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价。本次评价共对144家(不含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企业技术中心进行了评价。从评价情况看到,近两年来我省现有的企业技术中心绝大部分开展了较为有效的工作,使企业的创新能力有所增强。2007年技术中心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比上个评价年度平均增长了10.79%;科技活动经费支出占销售收入的比重为4.01%,比上个评价年度平均增加0.22%;新产品销售收入比上个评价年度平均增长13.07%;新产品销售利润比上个评价年度平均增长10.16%。截止本次评价年度,企业拥有的有效发明专利为275项,2007年以来受理的专利数(含实用新型专利)为572项。表明企业对技术中心的工作更加重视,科技活动投入、产出显著增加,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明显增强,全省的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呈上升趋势。
      问:截至8月底2008年度省企业技术中心申报认定工作和两年一度的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工作已经基本结束,今后我省的评审和评价工作要注意哪些问题?  
       答:关于评审和评价工作存在的问题,从上报材料中看存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材料上报不够规范。《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应该按照相应的编写提纲要求逐一阐述。其中组织机构、运行机制、各项制度的建立、激励机制、创新环境、产学研合作等均应分别表述,部分企业缺少部分内容或表述过于简单,不能全面反映企业技术中心的全貌。
       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数据与附表数据填写不符。在此次评价工作中,发现不少企业由于对有关要求理解不够全面,存在着评价表数据与附表数据前后不符,相互矛盾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附表1:科技活动经费支出主要内容与金额。本表的“1—5项合计”应与《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活动情况(B107-2)》表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中第6项“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的数据相一致。有些企业本数据填写不一致。
      (二)附表2:来技术中心从事研发工作的外部专家信息。本表填写发生的主要错误在外部专家“工作时间(人月)”一栏,应填写某1个专家在报告年度(一年内)来技术中心工作了几个月。有的企业填写成1个专家几年的累计数。
      (三)附表3:技术中心内部专家表。本表中要求的专家是指获得国家级政府津贴、省部级政府津贴、国家级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省部以上政府科技人才、博士、在站博士后、其它(请说明),部分企业将一般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列入表中,这样的数据是不能被采纳的。
      (四)附表5:拥有的有效发明专利信息。本表应填写的是企业目前已被授权并在有效期内的发明专利信息,许多企业将实用新型专利列于其中就不对了。本项内容要求提供与表中填写发明专利相对应的证书复印件,未提供复印件的信息不能被采信。另外,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是个人或其他企业,授权本企业使用或专利权转让给本企业的情况,应附上相应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附表6:通过省级以上或部门认定的实验室或检测中心信息。应填写省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和组织认定的、仍在有效期内的实验室、检测中心的信息。但一些企业将市级或企业内部的计量室填入表中,不符合要求。
      (六)附表7-1:拥有的著名(驰名)商标信息。是指企业拥有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评定的中国驰名商标和省工商管理部门评定的省著名商标。附表7-2:拥有的名牌产品信息。是指企业拥有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评定的中国名牌产品、省技术监督局评定的省级名牌产品。而一些企业将各类博览会以及相关协会、商会等评定的金奖、银奖、驰名商标、名牌产品以及质量信得过产品等作为著名(驰名)商标和名牌产品。
      (七)附表8:在研和完成的研发项目信息。本次申报材料中常见的问题是附表8中所列的信息数据与《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所填数据不一致,应注意将在研和完成的研发项目信息填写完全,并与评价表中项目数据一致。
       (八)附表10:三年内主持和参加制定标准信息。表中所列信息是指企业在报告年度、报告年度前一、二年主持或参与制定,颁布且目前仍有效执行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一些企业将尚未颁布或仅参加评审会的信息计入表内,还有企业将企业标准也计入,这是不合规的。
       (九)附表11:获省级以上奖励信息。表中所列信息是指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以及省级科技进步奖、省优秀新产品奖,以上奖项应是国家、省有关部门颁发的。其他部门颁发的奖励不计入内。
      三、部分企业对申报材料的附件重视不够,因而影响评价顺利进行,问题集中在几个方面:
      (一)申报材料附件要求提供科技活动年报,即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活动情况(B107-2)、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项目(B107-1),未列入省统计局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活动情况统计范围的企业应参照上述两个表的格式填报提交。有部分企业没有提交此项附件。
      (二)附表5、6、7-1、7-2、9、10、11:均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但是部分企业提供的附件问题较多,附表中列出的内容,没有附上附件,或者没有完全理解申报要求,附件是无效附件。影响了企业评价分值。
      (三)除了应有的附件没有提供的问题,还存在没必要提供的附件提供过多的问题,有些企业将鉴定证书、各种协议、标准的全文等作为附件全部置于申报材料中,致使材料篇幅过大,查阅有效附件困难,也造成不必要的浪费。
     (四)企业所提供的无偷漏税和税收不良记录证明,应该是由企业所在设区市、扩权县(市)或县级国税、地税部门出具,但许多企业是由所在地国税、地税分局开具,就不符合要求了。
      问:通过2008年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工作,作为企业创新能力建设工作委员对今后省企业技术中心有哪些建议和希望。
      答:我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工作,经过多年的培育和发展,取得了一定成效,在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在今年的评价中涌现出一批优秀的企业技术中心,像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瑞普(保定)生物药业有限公司、河北冀东水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唐山建龙实业有限公司、新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定惠阳航空螺旋桨制造厂等,这些企业技术中心无论是在技术创新投入总量和增长幅度,还是在技术创新人才的聚集和技术创新活动的规模以及技术创新的产出与效益方面都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已成为我省产业发展中的一支生力军。但是,也有一些企业的技术中心通过此次评价,因技术创新绩效不突出、发展速度慢的将被取消从省级技术中心资格。
      当前我省正处在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技术创新工作任务十分繁重,既面临国内外竞争巨大压力和挑战,同时也面临着加快发展的巨大需求和广阔空间,我们必须以技术中心建设为重点,大力推进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好技术创新对产业发展的推动作用。一方面要进一步加强技术中心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兼任技术中心主任,赋予技术中心相应职责和权力,充分发挥好技术中心在资源调配、技术开发、人才管理、技术合作等方面的作用,重视技术中心的日常建设工作,按照技术中心建设指标体系要求,逐项对照、找出差距、不断改进提高,增强技术中心建设的水平和实力。另一方面继续加强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工作,通过优胜劣汰、滚动发展,打造代表我省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的优势群体,全面提升我省产业竞争力,为我省的经济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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