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项目编码 |
审批事项名称 |
监管法律法规依据 |
监管部门 |
行业主管部门 |
1 |
01001 |
招标方案核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
主要监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水利部门、商务部门 配合监管部门:财政部门、监察部门 |
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水利部门、商务部门 |
2 |
01002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
发展改革部门 |
发展改革部门 |
3 |
01003 |
供电营业许可证核发 |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
主要监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 配合监管部门:无 |
发展改革部门 |
4 |
01004 |
棉花加工资格认定 |
《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组织和实施本办法的有关工作。国家发展改革部门牵头负责全国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工作的总体指导和组织协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根据本办法负责当地棉花加工企业资格认定工作,并负责本地区棉花市场管理和质量监督工作。 《河北省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认定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省计委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对棉花收购加工企业定期不定期进行抽查,对抽查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棉花收购加工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
主要监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 配合监管部门:省工商局、省质监局 |
发展改革部门、省工商局、省质监局 |
5 |
01005 |
限额以下外商直接投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及备案 |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审批的外商投资项目,上级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该项目的备案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予以撤销,其合同、章程无效,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注册登记,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手续。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项目申请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骗取项目批准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审批机关应当撤销对该项目的批准,并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第四部分 强化新开工项目的监督检查各级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统计等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管理,强化对新开工项目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要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等协调机制,对新开工项目管理及有关制度、规定执行情况进行交流和检查,不断完善管理办法。 |
主要监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 配合监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城乡规划部门、国土资源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统计部门 |
发展改革部门 |
6 |
01006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备案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五部分 加强和改进投资的监督管理(二)建立健全协同配合的企业投资监管体系。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规划、质量监督、银行监管、证券监管、外汇管理、工商管理、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要依法加强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管,凡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不得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在建设过程中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部门要责令其及时改正,并依法严肃处理。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事中和事后监督检查,对于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的项目,以及不按规定履行相应核准或许可手续而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要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国发〔2013〕47号)第三条 项目核准机关要改进完善管理办法,提高工作效能,认真履行核准职责,严格按照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等要求进行审查。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相应改进管理办法,依法加强对投资活动的监管。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 |
主要监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 配合监管部门:国土资源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城乡规划部门、质量监督部门、银行监管部门、证券监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
发展改革部门 |
7 |
01007 |
冶金矿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
《河北省冶金矿产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冶金矿产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冶金矿产品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冶金矿产品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
主要监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 配合监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 |
发展改革部门 |
8 |
01008 |
省级政府投资项目及国家规定需省级审批的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2号)第五部分 加强和改进投资的监督管理 (一)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监管体系。完善政府投资制衡机制,投资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要依据职能分工,对政府投资的管理进行相互监督。审计机关要依法全面履行职责,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政府投资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完善重大项目稽察制度,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管。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社会监督机制,鼓励公众和新闻媒体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第四部分 强化新开工项目的监督检查各级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统计等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管理,强化对新开工项目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要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等协调机制,对新开工项目管理及有关制度、规定执行情况进行交流和检查,不断完善管理办法。 |
主要监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 配合监管部门:城乡规划部门、国土资源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统计部门 |
发展改革部门 |
9 |
01009 |
省级政府投资项目及国家规定需省级审批的投资项目可研报告审批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2号)第五部分 加强和改进投资的监督管理 (一)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监管体系。完善政府投资制衡机制,投资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要依据职能分工,对政府投资的管理进行相互监督。审计机关要依法全面履行职责,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政府投资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完善重大项目稽察制度,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管。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社会监督机制,鼓励公众和新闻媒体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第四部分 强化新开工项目的监督检查各级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统计等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管理,强化对新开工项目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要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等协调机制,对新开工项目管理及有关制度、规定执行情况进行交流和检查,不断完善管理办法。 |
主要监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 配合监管部门:城乡规划部门、国土资源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统计部门 |
发展改革部门 |
10 |
01010 |
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中央统借统还和省级政府负责偿还或提供担保的国外贷款项目,以及国家规定需省级审批的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审批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2号)第五部分 加强和改进投资的监督管理 (一)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监管体系。完善政府投资制衡机制,投资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要依据职能分工,对政府投资的管理进行相互监督。审计机关要依法全面履行职责,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政府投资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完善重大项目稽察制度,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管。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社会监督机制,鼓励公众和新闻媒体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第四部分 强化新开工项目的监督检查。各级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统计等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管理,强化对新开工项目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要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等协调机制,对新开工项目管理及有关制度、规定执行情况进行交流和检查,不断完善管理办法。 |
主要监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 配合监管部门:城乡规划部门、国土资源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统计部门 |
发展改革部门 |
11 |
01011 |
使用省级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资金的投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审批 |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各级地方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分工,对使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项目加强监管,防止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保证政府投资资金的合理使用和项目顺利建设实施。 |
发展改革部门 |
发展改革部门 |
12 |
01012 |
省级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计划的编制与下达(含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自筹建设资金项目)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2号)第五部分 加强和改进投资的监督管理。(一)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监管体系。完善政府投资制衡机制,投资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要依据职能分工,对政府投资的管理进行相互监督。审计机关要依法全面履行职责,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政府投资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完善重大项目稽察制度,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管。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社会监督机制,鼓励公众和新闻媒体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第四部分 强化新开工项目的监督检查。各级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统计等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管理,强化对新开工项目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要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等协调机制,对新开工项目管理及有关制度、规定执行情况进行交流和检查,不断完善管理办法。 |
主要监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 配合监管部门:城乡规划部门、国土资源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统计部门 |
发展改革部门 |
13 |
01013 |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含电厂)认定 |
《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资源综合利用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与监督管理工作;财政行政主管机关要加强对认定企业财政方面的监督管理;税务行政主管机关要加强税收监督管理,认真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
主要监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 配合监管部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 |
发展改革部门 |
14 |
01014 |
国外贷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限额下资金申请报告审批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2号)第五部分 加强和改进投资的监督管理 (一)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监管体系。完善政府投资制衡机制,投资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要依据职能分工,对政府投资的管理进行相互监督。审计机关要依法全面履行职责,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政府投资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完善重大项目稽察制度,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管。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社会监督机制,鼓励公众和新闻媒体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第四部分 强化新开工项目的监督检查。各级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统计等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管理,强化对新开工项目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要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等协调机制,对新开工项目管理及有关制度、规定执行情况进行交流和检查,不断完善管理办法。 |
主要监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 配合监管部门:城乡规划部门、国土资源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统计部门 |
发展改革部门 |
15 |
01015 |
企业债券募集资金改变用途批准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债券存续期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1765号)四、加强债券资金用途监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加强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协调解决,确保债券资金切实发挥作用。确需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应经债券持有人会议法定多数通过,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经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同时还要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并报我委备案。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对本地区发债企业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将有关情况报告我委。 |
发展改革部门 |
发展改革部门 |
16 |
01016 |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工程实验室、省级工程研究中心认定 |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一)评价不合格;(二)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三)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四)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五)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将享受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货物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六)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涉税违法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国家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第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是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一)组织本地区或所属单位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申报和管理。(二)组织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的验收工作以及进行验收后国家工程实验室的运行管理。(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稽察、审计、监察和检查等各项工作。(四)对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安排适当的配套资金,并通过相关计划支持其发展。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计划单列中央企业(集团),负责组织本地区或所属单位工程中心的申报和管理,督促、协调工程中心的建设和运行。 |
发展改革部门 |
发展改革部门 |
17 |
17 |
评标专家资格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组建评标专家库的省级人民政府、政府部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年度考核制度,对每位入选专家进行考核。评标专家因身体健康、业务能力及信誉等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停止担任评标专家,并从评标专家库中除名。 第十五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二)擅离职守;(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四)私下接触投标人;(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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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水利部门、商务部门 |
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水利部门、商务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