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冀政[2011]36号),推进民营企业人才培训基地建设,引导全省社会培训服务机构有序地开展民营企业人才培训,构建覆盖全省的中小企业、民营企业人才培训基地网络,为广大中小企业、民营企业提供人才支撑和智力保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认定的民营企业人才培训基地是指能够为中小企业、民营企业提供人才培训、技术咨询、职业技能培训等人才公共服务,经省中小企业局会同省工商联认定,并纳入备案管理的培训服务机构。
第三条 省中小企业局会同省工商联负责全省民营企业人才培训基地的确认和备案管理,指导培训基地开展人才培训服务,扶持民营企业人才培训基地发展。 设区市工信局会同同级工商联负责当地培训基地的申报初审和推荐工作。省直有关部门可直接向省中小企业局进行推荐。
第二章 申报条件与申报材料
第四条 具备下列基本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均可申报省级民营企业人才培训基地。
1、依法设立,运营两年以上的独立法人单位,且财务状况稳定。
2、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及内部管理制度;有固定的培训场地和必要的教学设备。
3、具备稳定的教师队伍和广泛的教师资源,有一定的兼职师资力量,能根据培训项目要求,及时安排相关专家、学者担任教学任务。
4、具有组织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培训的经验。近2年培训超20场次,受训人数超1000人次。
5、具有培训课程研发能力,能够及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紧贴社会热点、难点,及时更新课程设置。
6、能按照培训项目开展培训,运作规范,收费合理,受到所在地民营企业的良好评价。
7、积极配合中小企业、民营企业主管部门,开展论坛、讲座、公开课等公益性服务。
8、能及时反馈培训效果,建立培训相关台帐。
第五条 申报材料
1、河北省民营企业人才培训基地申请表(见附件1)。
2、可行性论证报告(包括课程设置、教材选定、收费标准、师资状况、以往培训内容和效果及主要服务设施、软件或仪器设备清单等资料)。
3、本培训机构为民营企业培训服务的主要师资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构成情况。
4、上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资格证或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证复印件。
6、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函。
上述材料属复印件的,须由所在地设区市工信局审核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第六条 认定程序
1、符合申报条件的培训机构向所属地设区市工信局申报,省直社会培训服务机构直接向省中小企业局申报。
2、设区市工信局会同同级工商联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完整性审查后提出初审意见,汇总后连同申报材料报送省中小企业局。
3、省中小企业局会同省工商联组成培训基地认定工作小组,对申报材料、申报机构的经验、业绩、效果以及申请机构实地设施等状况进行复审。
4、复审合格的由省中小企业局、省工商联发文公布培训基地名单。并统一颁发河北省民营企业人才培训基地牌匾,有效期为三年。
第三章 备案与管理
第七条 建立民营企业人才培训基地备案制度,被认定为省级民营企业培训基地的,直接纳入省中小企业局、省工商联备案管理。
第八条 各级工信局应切实加强对培训基地运行情况的监测、管理和服务,做好培训基地运行情况的跟踪和相关数据的统计工作。省级民营企业人才培训基地应于每年5月30日、11月30日分别将上半年和全年度培训情况报省中小企业局、省工商联。对不按期或不如实上报培训情况,或运行情况较差的,取消其培训基地资格。
第九条 对认定的培训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重新复核认定一次。复核与年度申报同时进行,由培训基地将三年工作总结及《河北省人才培训基地年度运行情况测评表》(见附件2)报设区市工信局,组织测评后,填写测评情况及意见,经省中小企业局会同省工商联复核,对合格的培训基地予以确认;对不合格的发布公告予以撤消。
第十条 省中小企业局建立监督管理制度。每年或不定期组织人员对培训基地进行抽查,对已经授牌的培训基地,如发现不符合本办法规定且不能纠正的,除撤销认定资格外,暂停所在市级工信局下一年度的申报工作。
第十一条 申报省民营企业人才培训基地,应按要求如实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省级民营企业人才培训基地更改名称、地址、法人等,应在更改后一个月内报省中小企业局、省工商联备案。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 权利
1、省级民营企业人才培训基地纳入省中小企业专项发展资金重点扶持范围。
2、省级民营企业人才培训基地可优先申报国家和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3、有权优先获得中小企业相关培训项目的举办权。
第十四条 义务
1、接受两部门的培训指导。
2、原则上按企业要求或年度培训计划举办相关培训。
3、受省中小企业专项资金扶持的基地,需承担省中小企业局、省工商联下达的人才培训任务或课题研究。
4、协助建立中小企业案例库或完成省中小企业局、省工商联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设区市工信局可参照本办法,组织开展市级培训基地的认定工作,并对市级及以上示范基地给予相应的扶持。
第十六条 市、县工信局应编制民营企业人才培训基地布点方案,加强对民营企业人才培训基地的指导与服务,提高培训基地的服务功能。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中小企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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