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1年3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为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科学技术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推动科学技术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全文如下:
河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doc
冀公网安备 1301040200228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