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请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经信委(经委)会同同级科技、财政、海关、税务等部门在重点认定领域内(见附件一),认真做好第17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遴选和推荐工作。 二、申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编写申请材料的相关要求,按《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见附件二、三、四)。 三、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经信委(经委)会同同级科技、财政、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条件和要求,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每个省市择优推荐不超过8家,有创新型城市的省份可择优推荐不超过13家(其中创新型城市的企业原则上应不少于5家)。 四、此项工作职能属于省级发展改革委的,由省级发展改革委会负责同省级科技厅联合行文上报我委;此项工作职能属于省级经信委(经委)的,由省级经信委(经委)会同省级发展改革委、省级科技厅联合行文上报我委。国家认定和省市认定职能分开的,由省级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级经信委(经委)、科技厅联合行文上报我委。同时将推荐企业名单抄报科技部,抄送同级财政部门、主管海关、国家税务局。 五、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上报我委,同时将推荐企业名单抄报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六、请于6月底之前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一式三份)上报我委。 附件:一、2010年重点认定领域 二、申请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三、《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 四、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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