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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通知  
关于组织申报2010年省级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项目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0-6-28   浏览次数:39   来源:admin
 

冀发改环资〔2010672

根据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河北省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财建〔2008〕184号)的有关规定,现就申报2010年省级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范围和条件
  《河北省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确定的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和能量系统优化等项目,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实施后年节能能力在3千吨标准煤以上,并且确保在2010年底前竣工投运的拟建、在建技术改造项目。具体选项标准请参照冀发改环资〔2009〕1604号文附件1中《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请组织申报2010年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备选项目的通知》明确的项目范围和条件。已获得国家、省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同一企业已获得支持的项目与新上报的项目内容不得重复。企业具备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能够核定项目节能量。
  二、申报材料和要求
  (一)申报企业按照申请报告提纲(附件1)编写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项目申请报告正文,并按提纲顺序将正文及附件装订成册。申请报告正文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表和项目基本情况表(附件2、3);企业能源管理情况;项目实施前用能状况;项目拟采用的节能技术措施;项目节能量测算和监测方法。
  (二)各地对企业资金申请报告规范性、真实性进行严格初审后,联合行文上报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上报文件应附汇总表,表中注明项目建设内容、总投资、节能量、备案(核准)文号、环评批复文号等(附件4)。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有资质单位编写。
  三、申报程序和时间
  (一)申报程序:按照当前发改、财政管理体制,直管兼扩权的县(市)发改局、财政局联合行文直接上报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只直管不扩权的县(市)发改局与财政局沟通一致后,报请设区市发改委上报省发改委,县(市)财政局直接上报省财政厅;非直管县(市)发改局、财政局联合上报设区市发改委、财政局,初审后,设区市发改委、财政局联合上报省发改委、省财政厅。
  (二)申报时间:各地务于2010年7月9日前将上报文及企业奖励资金申请报告一式二份分别报送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属企业可直接上报,同时抄送所在设区市发改委和财政局。
  请严格按照申报时间将材料送达,逾期一律不予受理。
  四、其他事项
  (一)为鼓励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新机制,对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项目,优先予以支持。需将项目合同能源管理协议书原件装订在申请报告中。
  (二)各单位要严格控制申报项目数量。严把项目质量关,对弄虚作假的,取消企业申报资格,压减所在市、县(市)支持项目数量和资金额度。
  (三)联系电话
  联系人:省发展改革委环资处
  联系电话:0311—88600507
  联系人: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  赵志东
  联系电话:0311—87010254
  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财政厅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七日

                      (信息来源:河北省发改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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