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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转发关于开展第三十期高级经营师国家职业资格培训鉴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0-8-1   浏览次数:60   来源:admin
 

各设区市企业家协会及各行业企业家协会、各直属会员企业及有关企(事)业单位:

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人才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企业经营管理人才”是我国人才队伍的三大主体之一。由此可见,企业经营者队伍的发展壮大已经得到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企业经营者素质和能力的提高已成为“人才兴国”战略国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此,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根据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适时推出了“经营师”国家职业资格认证,并先行在河北省等部分省市开展试点工作。河北省企业创新职业资格培训中心(河北省企业家协会培训部)自2004年11月起正式作为河北省唯一指定的培训鉴定试点单位(相关批文请见附件一),开始面向全省企业界开展经营师试验性培训鉴定工作,迄今已举办二十九期培训班,对省内四千多名中高层企业经营者进行了职业培训和能力鉴定,其中大部分学员顺利通过考试,并获得相应等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有关每期培训班的学习、考试情况,可通过登陆http://www.hbeetc.com、http://www.cxy.com.cn详细了解。

目前,由我会组织培养的四千多名助理经营师、经营师、高级经营师遍布全省各行各业,真正形成了一支正规化、专业化的“职业经理人大军”,在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
我会调查结果表明,上述由我会组织培养的数千名经营师绝大多数在本单位得到重用,并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企业职工收入的意见》(冀政[2008]60号)以及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生产岗位高技能人才技术津贴的通知》(冀劳社[2008] 47号)的规定获得了薪资提升(国家职业资格二级证书获得者每月增加津贴不少于500元;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证书获得者每月增加津贴不少于800元)。同时,根据《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冀人社发[2010]13号)之规定,凡在2009年当年退休并在此之前获得高级经营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学员,均已于今年1月份起每月增加60元的基本养老金。事实证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根据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推出经营师职业资格认证,标志着我国企业经营者、职业经理人的培养、评价和考核正式依法纳入了国家考试制度,并已全面进入正规化、法制化的轨道,进而有效规范和促进了企业经营者人才队伍的能力养成、素质提高和职业化进程,对国家有益、对单位有用、对个人有利,具有十分明显的社会意义和现实价值。

多年来,学员们普遍反映,省企业家协会开展的经营师国家职业资格认证工作,教学正规,培训精彩,证书权威,既让大家通过学习“满载而归”,又让大家通过考试“获得身份和待遇”,的确是“一举双得、一石两鸟”的好事情。应广大企业经营者的要求,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统一部署,并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河北省企业家协会、河北省企业创新职业资格培训中心定于2010年9月11日-16日在石家庄市举办第三十期高级经营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国家职业资格认证培训班。请各市、行业企业家协会及各企(事)业单位认真做好相关组织工作。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业简介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组织专家起草的《经营师国家职业标准》是本职业培训鉴定工作的统一规范和基本依据。该标准全面、系统规定了助理经营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经营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经营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应该掌握和具备的知识和技能,并对三个级别的培训鉴定方法做了明确规定。根据该《标准》,符合申报条件,经过正规培训并且鉴定合格者,可获得相应等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简称为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是由政府代表国家直接出具的从业者上岗和任职的基本资格证明。按照国务院三定方案,该证书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全国通用,并且可以按照国际公约进行国际互换互用。

二、培训鉴定目的
依照《经营师国家职业标准》,对我省企业中高层经营管理人员进行规范的职业培训和资格认证,整体提高其素质水平、知识水平和能力水平,确立其职业化的社会地位,从而对我省企业进一步强化科学管理、增强市场竞争力产生积极促进作用。

三、培训鉴定内容
1、企业组织架构                                2、企业领导艺术
3、企业战略管理                                4、企业营销管理
5、企业财务管理                                6、企业文化管理
7、企业资本运营                                8、国际化经营
9、经济法规

四、培训鉴定对象

企业董事长、总经理、部门经理以及从事经营管理工作的高级职员。

五、培训方式

自学与面授相结合。自学是指学员按照预先发放的教材自主安排学习;面授是指学员集中上课学习。自学与面授总时间不少于《经营师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相应学时数。

六、鉴定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专业能力考核以及综合评审,均采用百分制笔试方式,60分以上为鉴定合格成绩。

七、培训及鉴定时间

面授培训时间:2010年9月11日-9月16日(9月10日报到)

鉴定考试时间:2010年9月17日

八、培训地点

石家庄市(具体地点另行通知)

九、培训及鉴定等级

此次培训及鉴定工作仅针对高级经营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一个国家职业资格等级。

十、鉴定申报条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大专学历(或同等学历),工作12年以上,其中从事企业经营管理工作8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经营师正规培训达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大学本科(或同等学历)以上学历,工作8年以上,其中从事企业经营管理工作5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经营师正规培训达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3)硕士(或同等学历)以上学历,工作6年以上,其中从事企业经营管理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经营师正规培训达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取得本职业经营师职业资格证书,从事企业经营管理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经营师正规培训达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十一、证书颁发

鉴定合格者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

十二、有关费用

高级经营师:4900元/人

上述费用包括:报名费、培训费、考试费、阅卷费、业绩评估费、论文评审及答辩费、证书费等。

十三、其它

为保证必要的自学时间,申报人员需将填写好的《培训报名回执表》(请见附件二)及有关费用提前寄至河北省企业创新职业资格培训中心;河北省企业创新职业资格培训中心将据此向申报人员寄发《国家职业资格鉴定申报表》、《业绩评估表填写说明》、《论文撰写要求》、《考务安排通知》及相应教材。申报人员须于2010年8月30日前将论文和加盖公章的《国家职业资格鉴定申报表》、《经营师业绩评估表》寄至河北省企业创新职业资格培训中心,并经河北省企业创新职业资格培训中心报至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进行审定。

各市、行业企业家协会可在本系统内开展相应组织工作,具体事宜可与河北省企业创新职业资格培训中心(河北省企业家协会培训部)联系。

十四、河北省企业创新职业资格培训中心(河北省企业家协会培训部)联系方式

地    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136号4楼402室                 

邮    编:050011

咨询电话:0311-66655010 13073178547 

传    真:0311-67660296、67660387

联 系 人:刘涛
             河北省企业家协会   河北省企业创新职业资格培训中心

                      二〇一〇年七月六日

关于开展第三十期高级经营师国家职业资格培训鉴定工作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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