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削减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32号)精神,确保国务院决定进一步削减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在我省顺利实施,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衔接落实工作 (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审批部门(以下统称各级审批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决定,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的5项事项: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印刷企业和外商独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审批,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中国民用航空局实施的外航驻华常设机构设立审批、民用航空器(发动机、螺旋桨)生产许可,一律不再作为工商登记前置,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相关审批部门的许可证件。 (二)对国务院决定明确改为工商登记后置审批的事项,工商注册登记完成后,各级审批部门要切实做好告知申请人的相关工作,提醒申请人凭营业执照到相关审批部门办理后置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二、加强后置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6〕62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先照后证”改革决定加强市场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6〕3号),厘清部门职责,完善监管措施,防止监管缺位,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行业主管与后续监管相衔接的市场监管责任机制,进一步改进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确保监管责任落实到位。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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