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技术创新和产业科技进步,规范河北省省级产业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的建设、运行和管理,根据《河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和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建设创新型河北的决定》,结合河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院是面向产业发展,以增强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为目标,整合与产业相关的科技创新资源,围绕产业链进行技术创新,开展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与集成、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产业技术服务、人才引进培养、产业发展战略研究等科技创新活动的产业公共技术研发服务平台。 第三条 研究院建设发展工作的宗旨是:围绕产业发展需求,聚集产业技术创新资源,建立和发展产业公共技术创新平台,促进产学研深度融合,引领传统优势产业转型升级、加快战略新兴产业发展、提升区域特色产业自主创新能力。 第四条 研究院建设坚持政府引导、多元化投入、市场化运作、政产学研联合共建,实行理事会决策、专家指导委员会指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体制,探索建立“联合开发、优势互补、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运行机制。 第五条 研究院的主要任务是:组织开展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突破产业发展的技术瓶颈;加强技术集成,开发成套工艺技术、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提升产业竞争力;开展科技成果“二次开发”,组织科技成果中试熟化与工程化试验,加快先进技术的转化应用和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建立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分析检测、技术培训等服务;开展产业发展战略研究,编制产业技术进步路线图和产业发展规划,为产业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提供咨询建议。 第六条 研究院建设发展贯彻“统筹布局、分工协作、权责统一、择优支持”的工作原则,按属地申报建设项目,统一由各市进行归口管理。 第七条 研究院的建设与运行管理、考核评估与后补助奖励等过程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第八条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按照基地、项目、人才一体化发展的要求,统筹推动研究院建设发展工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九条 省科技厅是研究院规划布局和宏观管理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1.制定研究院建设运行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则。 2.研究制订支持研究院建设发展的政策和措施。 3.编制研究院建设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指导研究院建设工作开展。 4.批准研究院的建设、调整和撤销。 5.组织研究院建设任务验收和建设与运行绩效评估(以下简称绩效评估),实施对研究院的动态管理和财政后补助奖励。 第十条 各市科技工作主管部门是研究院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研究院的培育、申报推荐,指导申请单位编制研究院建设与运行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建设运行实施方案)。 2.监督检查研究院的建设和运行,协调解决研究院建设、运行和发展中的问题,统筹资源支持研究院的建设和发展。 3.组织实施对研究院的年度考核。 4.协助省科技厅做好研究院建设任务验收、建设与运行绩效评估、年报统计、动态管理、后补助奖励等工作。 第十一条 依托单位是研究院建设与运行管理的实施主体和责任单位,主要职责是: 1.牵头研究制订研究院建设运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研究院的管理体制、工作体系、运行机制。 2.为研究院建设、运行和发展提供相应的人员、经费、设施、政策等保障。 3.组建研究院理事会,组织召开理事会会议,聘任研究院院长。 4.组建研究院专家指导委员会,聘任专家指导委员会主任和成员,根据专家指导委员会建议确定研究院的研发方向、发展目标、内设机构及其变更调整意见,上报归口管理部门和省科技厅备案。 5.对研究院院长进行年度工作考核。 6.配合归口管理部门的年度考核工作,配合省科技厅做好研究院建设任务验收、绩效评估和年报统计等工作。 7.代表研究院对外履行法人义务,承担法人责任。 第十二条 共建单位是研究院建设、运行和发展的协同共建单位,主要职责是: 1.明确参加研究院建设与运行的具体机构和人员。 2.根据研究院章程或合作协议履行共建职责和义务,承担和完成分工负责的工作任务。 3.统筹单位的其他力量和资源,通过联合科研、成果转让、咨询服务、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等方式,支持研究院的建设发展。 第十三条 各市人民政府应当研究制订本行政区域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技术创新平台建设计划,在土地使用、科研办公设施建设、人才和技术引进、仪器设备配置、经费保障等方面对研究院建设和发展给予重点支持。 第三章 建 设 第十四条 省科技厅根据全省产业发展规划和科技创新需求,确定研究院建设重点领域并发布年度申报指南。归口管理部门根据申报指南组织和推荐本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单位进行申报。 第十五条 申请建设研究院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服务产业对象和研究院建设发展目标,符合研究院的建设宗旨、功能定位和工作方向。 (二)研究院服务的产业是河北省重点支持的传统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区域性特色产业,符合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 (三)依托单位是在河北省境内注册的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政府工作机构等法人单位,在产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产业管理或技术创新优势突出,能够为研究院建设和发展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经费、仪器设备支持,具备牵头建设和管理研究院的综合实力。 (四)研究院采用产学研结合方式组建,依托单位联合3家以上具有技术创新优势的企业、高等学校或科研机构协同共建,组建了理事会,制定了共同认可的章程,确定了联合共建的方式、人员、任务分工以及各自权利和义务等。 依托单位是政府工作机构的,应与高校、科研院所和省内2家以上产业龙头企业联合共建。 依托单位是企业的,应与高校、科研院所、产业内2家以上企业联合共建。 依托单位是高校或科研院所的,应与省内产业中2家以上具有带动作用的龙头企业联合共建。 (五)具有满足研究院建设发展需要的科研办公场所和科研仪器设备、中试场地和技术检验检测能力等条件。 (六)具有产业技术创新相关学科或专业技术领域的科研开发带头人和结构合理、创新能力强的科技人员团队。 (七)当地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有推动研究院建设发展的决策意见和具体措施,能够为研究院建设、运行和研发工作开展提供土地使用、科研办公条件、日常运行经费、科技服务采购等方面的支持和保障。 (八)研究院的名称符合服务产业实际情况和研究院功能定位,服务产业属于全省性产业的使用“河北省+(产业名)+产业技术研究院”名称,服务产业属于市级范围或县级范围内的使用“河北省+(地区)+(产业名)+产业技术研究院”的名称。 (九)研究院符合属地化管理要求。 第十六条 申请建设研究院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归口管理部门的推荐意见函。 (二)申报单位填写、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河北省省级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申请书》。 (三)由申报单位主持编制、通过专家论证、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认可的《河北省省级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与运行实施方案》。 申请单位应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推荐意见、申请书、建设运行实施方案是省科技厅组织立项评审的主要依据。 第十七条 省科技厅随时受理研究院建设申请,适时委托专业评审机构组织专家进行立项评审。 第十八条 省科技厅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择优确定拟立项建设研究院名单并进行社会公示。对社会公示无异议的研究院,经厅务会研究审定后,印发同意建设研究院名单公文,研究院进入建设期。 第十九条 研究院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建设期内,在归口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下,依托单位按照建设运行实施方案,组织实施研究院的建设工作。 第二十条 研究院建设任务完成后,依托单位应提交验收申请和建设任务完成情况总结报告,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由省科技厅委托专业机构组织专家进行建设任务验收。 第二十一条 通过建设任务验收的研究院纳入绩效评估序列,参加省科技厅组织的研究院建设与运行绩效评估。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研究院理事会由依托单位、共建单位等单位的人员组成,应明确工作职责,健全工作制度,每年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审定研究院的总体发展计划、重大项目、经费预决算、院长聘用等重大事项,为研究院规范建设、科学管理和持续发展提供支持和人财物等保障。 第二十三条 研究院专家指导委员会应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上下游企业的技术经济专家和研究院负责人员组成。专家指导委员会人数一般为9-15人,其中依托单位和共建单位的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专家指导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对研究院的研发方向和研发内容、科研计划和项目、知识产权管理和技术服务、重大学术活动以及年度工作等提出咨询指导意见。 第二十四条 专家指导委员会主任应由在国内科技界或产业界有影响的非依托单位的专家担任。 第二十五条 研究院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理事会应赋予院长在研究院内部岗位设置、科研开发组织、工作任务安排、人员调整、绩效奖励等方面的一定自主权。 第二十六条 研究院院长应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工作组织管理能力,每年在研究院工作时间不少于8个月。院长的聘任与调整须报归口管理部门和省科技厅备案。 第二十七条 研究院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为依托单位、共建单位明确到研究院工作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固定人员数量一般不少于50人。 第二十八条 研究院应设立综合管理办公室,配备2-3名相对固定的专职工作人员,负责研究院的公文处理、事务协调、运行管理、会议组织、资料收集、档案管理、统计报告等管理工作,协助院长处理研究院日常运行管理的相关事项。 第二十九条 研究院应按照研发方向和重点任务设立研究开发室组,明确学术技术带头人和成员,加强科研仪器配备、研究开发课题组织、人才引进和培养,搭建科研实验功能平台,完善科研开发工作体系。 第三十条 研究院应采用自主建设或联合共建的方式加强分析检测机构建设,增强产品检验、技术试验的保障能力,为研究院科研开发提供实验、检测等支持,为企业提供分析检测等服务。 第三十一条 研究院应建立中间试验基地,开展科研成果的中间试验和系统化、配套化、工程化研究开发,加强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为产业发展提供成熟配套的工艺、技术和高附加值新产品,推动先进技术的应用和科技成果产业化。 第三十二条 研究院应建立健全技术转移和技术培训机构,开展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和新装备的推广应用,组织相关技术培训,在产业技术进步中发挥引领、服务和带动作用。 第三十三条 研究院应设立自主研发计划和课题,组织依托单位和共建单位开展自主创新、集成创新、消化吸收再创新等工作,突破产业发展的共性关键技术瓶颈和难题,提升科研开发综合实力和重大科技成果产出能力。 第三十四条 研究院应建立开放运行机制,积极开展委托科研、联合科研、受托科研和协同创新,强化产学研联合创新和京津冀协同创新,组织学术交流、技术推广和产学研用对接活动。 第三十五条 研究院应强化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与运用。承担研究院科研开发项目发表的论文、专著等,应标注研究院的名称。 第三十六条 研究院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相对独立运行,在财务上独立核算。 第三十七条 财政支持研究院建设发展的经费应纳入依托单位财务统一管理,设立专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三十八条 研究院应加大经费投入,推进研究院的持续建设和持续发展。 第三十九条 鼓励支持研究院根据基础条件、发展需要,建立研究院法人管理制度或创办法人企业,向新型研发机构转型发展。 第五章考核评估与动态管理 第四十条 省科技厅建立和实行研究院年度统计和报告制度,加强对研究院建设发展情况的跟踪检查和分析报告。研究院应在规定时间据实填报调查统计报表。 第四十一条 省科技厅建立和实施研究院绩效评估制度,委托专业机构组织绩效评估专家组,定期对研究院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价,每3年为1个评估周期,每年评估若干领域的研究院,并及时公告评估结果。 研究院建设与运行绩效评估办法另行制订印发。 第四十二条 研究院绩效评估的主要内容是:研究院整合创新资源、科研设施条件建设、组织与运行管理、科技经费筹集与使用等方面的情况和产业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公共技术服务、产业进步贡献与影响力等。 第四十三条 省科技厅根据绩效评估专家组对研究院进行绩效评估给出的评价分数,按优秀、良好、合格、整改、未通过评估五个档次确定绩效评估结果。 第四十四条 省科技厅按照绩效评估结果和“普惠制、差别支持”原则,对优秀、良好、合格档次的研究院给予财政后补助经费奖励。对评估为整改档次的研究院,由依托单位在归口管理部门指导下进行整改。评估档次为未通过评估的研究院,省科技厅予以撤销。 第四十五条 列入整改的研究院,限期一年时间进行整改。相关研究院应制订整改方案,针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行整改。整改到期后,由归口管理部门和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整改验收。未通过整改验收的,省科技厅予以撤销。 第四十六条 研究院确需变更名称或共建单位的,须由依托单位提出申请、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经省科技厅审核同意进行相应事项变更。 第四十七条 研究院依托单位如出现被兼并或企业重组、更名等重大变化的,需及时向归口管理部门和省科技厅报告进行变更备案。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二年。 第五十条 本办法试行之日起,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省级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冀科平函〔2010〕16号)和《省级产业技术研究院审核论证办法(试行)》(冀科平〔2012〕1号)同时废止。
附件:1.《河北省省级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申请书》编写提纲 2.《河北省省级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与运行实施方案》编写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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