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各处室、委属有关单位: 《政务服务中心办事规则》经委领导批准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7月9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政务服务中心办事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委政务服务中心工作,加强依法行政,促进政务公开,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政务服务中心负责本委(含省能源局)行政许可、行政确认、政府内部审批和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其他权力事项的统一受理、跟踪督办、规范性文书送达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受委办公室直接管理。 第三条 政务服务中心工作遵循“公开、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政务服务中心进驻事项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本委行政职权取消、转移、下放情况和“放管服”改革推进需要实行动态调整,进驻事项清单及调整情况将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进驻政务服务中心事项的办事指南、申请示范文本、办理流程和业务咨询电话等均通过本委政务服务大厅、门户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 申请人可根据事项类别选择通过河北政务服务网或河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远程网上申报。政务服务中心对网上申报事项实行预审,预审结果通过网络等方式通知申请人。通过预审的事项申请,事项申报要求申请人提交纸质申报材料的,申请人应及时将与网上提交的电子申报材料完全一致的纸质材料报送至我委政务服务中心,超出15个工作日未报送纸质申报材料的,视为申请人自动放弃申请。 申请人也可到我委政务服务大厅进行现场申报,并同时提交纸质和电子申请材料。 第七条 申报事项经政务服务中心初审、承办处室复审后,确认依法属于我委职权范围,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正式予以受理;确认依法属于我委职权范围,但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确认依法不属于我委职权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确认依法不需要行政审批或准予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第八条 申报事项依法需要经过咨询评估、专家评审等特别规定程序后作出行政决定的,由政务服务中心告知申请人,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承诺办理期限内。 第九条 本委承诺办理期限内不能作出行政决定的,按规定程序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延期时间和理由。 第十条 政务服务中心提供申报事项的查询服务。申请人可通过政务服务大厅、我委门户网站或事项申报网站查询申报事项的办理进度、结果。 第十一条 申请人可凭受理告知书或授权委托书到政务服务大厅领取批复文(证)件,也可申请邮寄送达。 第十二条 我委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政府内部审批和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其他权力事项的批复结果,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在本委门户网站公开。 第十三条 政务服务中心依法接收公民、法人和社会团体向本委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现场查询服务,具体工作按照本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政务服务中心协助开展本委职责范围内的业务咨询服务,管理本委门户网站互动栏目。 第十五条 新闻宣传、信访、价格举报、行政复议、纪检监察举报等事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务服务大厅办事规则》(冀发改办〔2014〕8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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