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科技保险保费补贴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建立科技保险政策体系,充分发挥科技保险作用,有效分散和降低科技企业的创新风险,营造良好科技创新生态,省科技厅制定了《河北省科技保险保费补贴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2025年3月26日
河北省科技保险保费补贴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科技保险作用,有效分散和降低科技企业的创新风险,营造良好科技创新生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费补贴是指为激励引导保险公司开展科技保险业务,分散降低企业创新风险,按照保险费一定比例给予保险公司的补贴。 第三条 省科技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在省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中列支,根据年度预算进行安排,实行总额控制、分类补贴。 第二章 科技保险产品 第四条 省科技厅根据全省科技保险发展实际,定期发布河北省科技保险产品补贴目录。目录内的科技保险产品需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保险产品已通过金融监管部门报批或备案,可在河北省内销售; 2.承保的保险公司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保险公司在河北省内设立的分支机构,或在河北省境内登记注册的保险公司; 3.保险产品有助于切实降低或分散科技企业在技术研发、成果转化等环节的风险,为科技企业创新活动提供风险保障。 第五条 目录内科技保险产品实行分类管理,分类标准如下: A类保险产品:省科技厅或省、市科技管理部门联合,指导保险公司围绕重大科技攻关项目、重点支持对象等开发的科技保险产品。 B类保险产品:保险公司自主开发的,为科技项目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提供直接风险保障的保险产品,包括研发费用损失保险、产品研发责任保险、研发中断保险、科技成果转化费用损失保险等保险产品。 C类保险产品:保险公司自主开发的,为科技项目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提供间接保障的保险产品,包括科技企业融资贷款的贷款履约保证保险、关键研发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产品。 第六条 河北省科技保险产品补贴目录实施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修订并发布一次。为鼓励保险公司针对科技创新风险特点,开发更多科技保险产品,省科技厅将根据科技保险新产品开发情况,及时调整更新科技保险产品补贴目录。 第三章 支持对象和补贴比例 第七条 企业自主选择投保河北省科技保险产品补贴目录内科技保险险种,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按要求缴纳保费。科技保险保障的企业需是河北省境内注册的科技企业,主要包括科技部创新积分评价70分以上的企业、战略性技术清单内企业、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等,由省科技厅建立科技企业名单推送给保险公司。科研失信企业不在支持范围。 第八条 省科技厅根据科技保险产品类型,实施分类保费补贴。对A类科技保险产品,补贴比例不超过50%;对B类科技保险产品,补贴比例不超过30%;对C类科技保险产品,补贴比例不超过20%。 第四章 资金申报与审核 第九条 省科技厅负责开展科技保险保费补贴发放工作,组织受理申报和审核。 第十条 保费补贴申报遵循以下程序: (一)申报。保险公司申报补贴资金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河北省科技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申报表; 2.保险合同或保单复印件; 3.保费发票、银行收款凭证复印件; 4.企业资质佐证材料; 5.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二)审核。省科技厅对各保险公司申报资料按照投保企业所在地分类汇总,由各市级科技管理部门进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的,由省科技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企业资质、科技保险类型、保费补贴比例、补贴金额等进行审核,形成保费补贴方案。 (三)公示。省科技厅将审定后的保费补贴明细面向社会公示5天。 (四)拨付。公示无异议后,省科技厅按支付程序将补贴资金拨付给保险公司。对公示有异议的另行核实处理。 第五章 补贴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 补贴资金用于开展科技保险相关工作,不得用于投资、支付各种罚款、捐款、偿还债务等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十二条 企业在科技保险产品保障期间提前退保的,保险公司应及时向省科技厅报告,并按比例退回保费补贴资金。 第十三条 获得科技保险保费补贴的保险公司应按要求填报科技保险统计数据,接受监督检查,配合开展绩效管理。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对其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存在通过提供虚假申报材料、虚假保单等方式骗取补贴资金,以及其他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收缴财政资金,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二年。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附件:河北省科技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申报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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