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科人规〔2025〕1号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院士工作站管理服务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科技管理部门: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人才工作的有关部署,充分发挥院士专家等高层次人才在推动河北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支持省内有关单位与院士深入开展长期稳定合作,搭建产学研用合作平台,集聚高端创新资源,为加快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河北篇章提供有力人才支撑,研究制定了《河北省院士工作站管理服务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2025年10月30日
河北省院士工作站管理服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人才工作的有关要求,充分发挥院士专家等高层次人才在推动河北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和深化院士制度改革的有关部署,以及中国工程院、中国科学院(以下简称两院)关于院士管理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院士工作站的管理和服务,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河北省院士工作站(以下简称院士工作站)是指经省科学技术厅审核备案的,由两院院士及其专家团队和本省企事业单位等,以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需求为导向,以具体项目为依托,合作建立的长期稳定的产学研用协作平台。 第三条 院士工作站应聚焦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要和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任务,立足河北省重点产业发展,促进教育、科技、人才深度融合,通过搭建产学研用合作平台,集聚高端创新资源,为加快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河北篇章提供有力人才支撑。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院士工作站实行登记备案制,由省科学技术厅负责统筹管理。主要职责是: 1.负责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院士工作的部署要求,负责院士工作站建设的顶层设计、统筹协调和业务指导,研究制定促进院士工作站建设的相关政策和扶持措施; 2.负责建站备案材料复审工作,组织专家评审、实地考察,提出院士工作站的备案意见,组织授牌等; 3.指导有关单位做好院士工作站日常管理服务,组织开展院士工作站绩效评估和监督检查等。 第五条 各地科技管理部门是院士工作站的属地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1.结合本地区产业发展需求,统筹推进院士工作站建设布局,重点鼓励头部企业、链主企业、领军企业等龙头科技企业建设院士工作站; 2.健全和完善工作服务机制,指导单位申报,并为已建院士工作站提供持续支持,提升运行质量; 3.会同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协调解决院士工作站科研条件改善、项目研发投入、学术交流和人才培养等方面的问题; 4.配合省科学技术厅做好院士工作站的日常管理服务、绩效评估等工作; 5.负责对本地院士工作站宣传方面的审核把关,对涉及相关院士及院士工作站宣传的,要确保信息准确、严谨、安全。 第六条 承建单位是院士工作站的建设和运行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包括: 1.制定院士工作站的工作目标、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为院士工作站建设提供必要科研经费、办公场所、科研设备及辅助支持,确保院士团队来冀顺利开展工作; 3.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建立健全工作管理、经费管理、沟通协调等制度,常态化推进与院士团队的合作与成果转化; 4.对外宣传院士工作站相关事宜,须提前与属地科技管理部门沟通确认,确保信息真实,防范舆情风险。 第七条 院士工作站是产学研紧密结合的创新平台,主要职责包括: 1.紧密结合河北省重点产业和区域发展需求,围绕相关领域或产业发展亟需解决的重大共性与关键技术难题开展联合攻关; 2.引进院士及其团队的技术成果,共同实现转化和产业化,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 3.搭建产学研用交流平台,发挥引领带头作用,整合各方资源,邀请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共同参与,围绕行业痛点、前沿技术、市场趋势等展开深入交流探讨,助力产业创新; 4.共建高层次人才培养基地,联合培养科技创新人才、科研骨干和学术带头人; 5.汇聚国内外创新资源,承办或参与国内外高层次学术交流、技术研讨、项目对接等科技活动,提升工作站影响力和我省科研开放度,推动形成科技引领型合作网络; 6.依法开展科普教育等创新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科技志愿服务、科学普及传播、知识产权共享推广等。 第三章 登记备案 第八条 院士工作站备案应具备以下条件: 1.承建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社会信用记录优良; 2.承建单位应建有专门的研发机构,拥有水平较高、结构合理的研发团队,具备较强的研发和成果转化能力; 3.承建单位至少已与1名相关领域院士及其团队签署正式合作协议,协议应明确合作目标、各方权责、具体计划及保障条件。院士在每个院士工作站全年累计全职工作时间不少于3个月,合作期原则上不低于3年; 4.承建单位有明确的、实质性的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合作任务,并能为院士进站工作提供稳定的经费支持和必要的科研、生活条件; 5.受聘院士须符合两院关于院士受聘工作站数量的规定(未退休院士不超过1个、退休院士不超过3个)。 第九条 承建单位需提交院士工作站登记备案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具体材料包括: 1.《河北省院士工作站登记备案申报表》,其中包括承建单位基本情况、院士及其科研团队情况等; 2.承建单位与院士及其团队合作协议; 3.《院士确认函》、两院建站备案函; 4.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 省科学技术厅定期发布备案通知,集中开展院士工作站登记备案。对前沿技术等重点领域的备案申请,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及时受理登记备案。登记备案程序为: 1.承建单位通过河北省科技计划项目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填报并提交备案材料; 2.各地科技管理部门对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和属地推荐,可视情组织实地核查; 3.省科学技术厅对受理的院士工作站备案材料进行复审,并组织专家评审、现场答辩或实地考察; 4.省科学技术厅原则上每半年对符合备案条件的院士工作站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5.公示无异议后公布备案名单,并按统一命名规则予以授牌。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一条 院士工作站建设周期为3年,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应加强属地工作站运行监测和业务督导,承建单位应在每年12月底前向省科学技术厅报送年度工作报告,作为日常管理和绩效评估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省科学技术厅对备案满3年的院士工作站组织绩效评估。评估内容包括成果转化、人才引育、知识产权及影响带动等关键指标,突出与省市主导产业发展方向的契合度。评估以定性定量相结合的方式综合打分,评估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第十三条 省科学技术厅对院士工作站进行动态管理。 1.承建单位应于院士合作协议期满前3个月提交续签的协议文本,符合条件的继续保留。未按时提交续签协议的,自协议期满之日起,院士工作站自动取消备案。 2.院士工作站因承建单位合并、重组等原因需要变更的,承建单位和院士应共同通过主管部门向省科学技术厅提出书面申请,审核同意后予以变更。 3.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工作站建设任务不能继续实施的,承建单位和受聘院士应共同通过属地主管部门向省科学技术厅提出书面申请,审核同意后,取消备案。受聘院士因故放弃院士称号、被撤销院士称号以及去世的,自动取消备案。 4.院士工作站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予以撤销备案: (1)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或无实质性合作内容且限期整改(一般整改期3个月)效果不明显的; (2)绩效评估为不合格等次的; (3)承建单位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失信行为的; (4)承建单位注销的; (5)其他应予撤销备案的情形。 第十四条 省科学技术厅定期公告被撤销备案的院士工作站名单。被撤销备案的院士工作站承建单位应立即停止使用相关政策支持并摘牌,且自撤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备案。 第五章 支持政策 第十五条 对绩效评估优秀的院士工作站优先资助其举办科技交流活动、参评科学技术合作奖等。工作实绩突出的,择优通过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予以支持。 第十六条 鼓励院士工作站以成立“院士工作站专家委员会”的方式,引进高层次人才,强化科研合作力量。符合条件的引进人才,优先纳入相关人才计划予以支持。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经审核予以备案的院士工作站,由承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制作“河北省院士工作站”标牌,名称统一为“承建单位全称(或学科方向名称)+河北省院士工作站”。 第十八条 院士工作站的经费使用及管理须遵守国家及河北省有关财政财务制度的规定,并应接受国家及河北省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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