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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  
关于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检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3-1-23   浏览次数:71   来源:河北省科技厅网站
 
 

冀科高〔2013〕5号

关于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

工作检查的通知

各设区市科学技术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国家高新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落实相关优惠政策,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检查的通知》(国科发火[2012]1220号),河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1. 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工作的中介机构(以下称“中介机构”);

2. 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2012年第二批复审、第二批新认定企业以河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示企业名单为准)。

二、检查依据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检查的通知》(国科发火[2012]1220号)(见附件1)。

三、检查内容

1. 中介机构出具审计报告及收费情况;

2. 高新技术企业提交申请材料及享受税收优惠情况。

(检查重点内容详见附件2)

四、检查方式和时间

检查分为各地自查自纠与省检查组重点检查两个阶段。

各设区市科技局会同本级财政、国税、地税部门,通知并指导辖区内中介机构、高新技术企业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各国家高新区管委会比照各设区市开展自查工作。自查自纠时间:2013年1月10日至2013年2月28日。

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根据国家三部(局)通知结合我省实际组织重点检查。检查时间:2013年1月20日至2013年4月30日。

五、检查要求

1. 各地应高度重视此次检查工作,精心组织、统筹安排。各部门职责为:科技部门牵头组织本地区自查自纠工作,负责通知并指导辖区内高新技术企业自查自纠工作;财政部门、税务部门负责通知并指导辖区内中介机构自查自纠工作;税务部门负责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情况自查自纠工作。

2. 各单位要认真领会和把握相关政策要点,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3. 各设区市科技局、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应在2013年3月10日前将自查自纠工作总结(组织及开展情况、主要问题、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及自查自纠工作成效)以书面形式报送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填报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3)。

联系人:

1、省科技厅高新处    石铁铸  0311-85879145

2、省财政厅税政处    牛志杰  0311-66650806

3、省国税局所得税处      0311-88628209

4、省地税局所得税处      0311-88626607

附件:1.《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检查的通知》(国科发火[2012]1220号)

      2.检查重点内容

      3.高新技术企业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

省科技厅              省财政厅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

2013年1月15日

附件如下(若下载后附件打开为乱码,请将后缀由Doc改为pdf再尝试):
1.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检查的通知》(国科发火[2012]1220号)
2. 检查重点内容
3. 高新技术企业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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