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发改技术〔2011〕260号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扩权县(市)发展改革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区域创新基础能力建设工作的通知》精神,根据《河北省工程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冀发改技术〔2009〕1017号),我委将在新能源、电子信息、生物、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领域组织建设一批省工程实验室项目。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主管部门要按照《河北省工程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组织本地、本系统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编制省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报告,协助承担单位落实项目建设资金、环保、土地、规划等相关建设条件,并负责对申请报告及相关附件(如银行贷款承诺、自有资金证明、合作协议等)进行审核确认。
二、为避免重复建设、造成科技资源浪费,申请单位在拟建设的工程实验室密切相关领域如已承担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联合组织的省级重点实验室、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任务,不宜再申请省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
三、各主管部门请于5月20日前将审查通过的省工程实验室项目申报材料汇总行文报省发展改革委。申报材料要求一式三份,同时请提供申请报告电子文本和有关附件。
附件:河北省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大纲
冀发改技术[2011]260号.rar
二○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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