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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产业动态  
我省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出台
发布日期: 2010-4-22   浏览次数:55   来源:
 
    ■用于质押的发明专利剩余有效期一般不得少于8年 

  ■对获得质押贷款的借款人在科技计划立项和科技经费安排上给予优先支持 

  ■质押贷款不得从事股本权益、有价证券、股票和期货等高风险投资活动

    为拓宽企业融资渠道,4月20日,由省科技厅、知识产权局、金融工作办公室、财政厅与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联合制定的《河北省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出台,并下发有关部门。
  《办法》规定,用于质押的专利应当处于实施阶段,有较高的科技含量,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良好的经济效益;用于质押的发明专利剩余有效期一般不得少于8年,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剩余有效期一般不得少于5年。
  专利权质押贷款属于商业性贷款,由贷款人自主审查、自主决定。专利权价值评估应当由贷款人、借款人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借贷双方应当把专利权价值评估结果作为贷款的主要参考依据。由贷款人、借款人协商按专利权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确定贷款额度。
  借贷双方应签订书面的借款合同及专利权质押合同,并按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办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并将登记结果报贷款银行所在地的设区市以上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备案。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办法》要求,借款人以专利权向贷款人出质取得的信贷资金,应当用于创新中的技术研发、产品开发、技术改造和流动资金生产经营性支出费用,不得从事股本权益、有价证券、股票和期货等高风险投资活动。
  专利权质押合同经登记后,借款人应当依质押合同的约定将出质的专利权证书移交贷款人。专利权质押合同内容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应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七日内持变更协议及相关资料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变更登记后,借贷双方及出质人应重新修订借款合同及专利权质押合同,并向所在地设区市以上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备案变更情况。
  《办法》提出,科技主管部门对获得专利权质押贷款的借款人在科技计划立项和科技经费安排上给予优先支持。鼓励各市、县对专利权质押贷款给予贴息、担保,支持专利权质押贷款工作的开展。鼓励创业(风险)投资、担保机构及其他各类投资基金积极介入专利权质押融资业务。鼓励保险机构研究开发专利权质押贷款保险产品,鼓励借贷双方采用保险方式降低专利权质押贷款风险。

                                      (信息来源:河北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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