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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融资政策法规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业务知识一
发布日期: 2010-2-3 浏览次数:
122
来源:admin
一、创业投资企业的概念
创业投资企业是创业投资基金的组织,也经常被称做创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主要从事创业投资的企业组织,也是专门为创业企业提供股权融资和服务的机构,其资金来源只能通过私募方式(聚合相互信任并有长期投资能力的亲友、个人或其他组织的资金)进行筹集。
二、创业企业的概念
创业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成长性企业,但不包含已经在公开市场上市的企业。
三、创业投资的概念
创业投资(也称风险投资、创业风险投资)是指创业投资企业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
四、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
创业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合伙等。申请设立内资创业投资企业,依法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先到商务部门进行前置审批,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五、国家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管理方式
国家对创业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凡遵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接受备案管理部门的监管,投资运作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享受政策扶持。未遵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不需接受备案管理部门的监管,不享受政策扶持。
六、创业投资的主管部门
各级发改部门是本级政府负责创业投资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推动行业发展、牵头拟定法规政策、指导政策性创投引导基金设立与运作等。国家发改委和省级发改委还分别负责在国家和地方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创投企业的备案管理。
七、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的条件
(一)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经营范围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三)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5年内补足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
(四)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单个投资者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所有投资者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
(五)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投资管理责任。委托其他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作为管理顾问机构负责其投资管理业务的,管理顾问机构必须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其承担投资管理责任。
八、创业投资企业备案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创业投资企业向管理部门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章程等规范创业投资企业组织程序和行为的法律文件。
2.工商登记文件与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3.投资者名单、承诺出资额和已缴出资额的证明。
4.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
(二)由管理顾问机构受托其投资管理业务的,还应提交下列文件:
1.管理顾问机构的公司章程等规范其组织程序和行为的法律文件。
2.管理顾问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与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3.管理顾问的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
4.委托管理协议。
《创投企业备案申请书标准文本》可以直接在省发展改革委网站下载。
九、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的申报程序
填写《创投企业备案申请书》及相关表格。其中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直接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在设区市和扩权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分别通过设区市和扩权县发展改革部门初审后,连同初审意见转报省发展改革委;在其它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区分局注册登记的,分别通过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转报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初审后,连同初审意见转报省发展改革委。直接报送和转报省发展改委的备案申请材料均要求一式2份(附电子文本)。
十、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申请材料的审理
省发展改革委收到备案申请材料后,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财金[2006]774号文件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审查,并先后向申请企业出具《备案申请受理通知》或《备案申请不予受理通知》、《已予备案通知》或《不予备案通知》,同时抄送有关设区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其中《已予备案通知》连同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申请材料的电子文本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十一、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申请转报和办理的时限
设区市和扩权县发展改革部门自收到创业投资企业报送的备案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和转报。省发展改革委收到企业直接报送的备案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收到设区市和扩权县发展改革部门报送的备案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签发《备案申请受理通知》或《备案申请不予受理通知》;在签发《备案申请受理通知》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审查签发《已予备案通知》或《不予备案通知》。其它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向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转报创业投资企业报送备案申请材料的时限也限定在2个工作日以内。
十二、创业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
备案创业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限于:
(一)创业投资业务。
(二)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
(三)创业投资咨询业务。
(四)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
(五)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
十三、国家禁止创业投资企业经营的业务
备案创业投资企业不得从事担保业务和房地产业务,但是购买自用房地产除外。
十四、国家对创业投资企业对外投资的规定
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全额资产对外投资。其中,对企业的投资仅限于未上市企业。但是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创业投资企业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其他资金只能存放银行、购买国债或其他固定收益类的证券。创业投资企业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创业投资企业总资产的20%。
(信息来源:河北省发展改革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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