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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成果落地石家庄奖励办法
发布日期: 2014-9-1   浏览次数:475   来源:石家庄市发展改革委网站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石政办发〔2014〕2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高新技术成果落地石家庄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高新技术成果落地石家庄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2月12日

 

高新技术成果落地石家庄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高新技术成果落地石家庄,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奖励在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新技术成果,是指获得国家法定部门鉴定(授予)的具有国内先进及以上技术水平或专利技术、知识产权清晰、具备产业化条件和良好市场发展前景、能够显著提升产业技术水平和产业核心竞争力的技术成果。

第三条市政府设立高新技术成果落地石家庄奖(以下简称成果奖),奖励包括证书和奖金,由市长颁发。成果奖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第四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照本办法规定,组织成果奖的申报、评审等工作。

第二章奖励范围

第五条成果奖的奖励对象为高新技术成果持有人和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投资人,且必须在石家庄市域范围内进行产业化项目建设。

第六条申报成果奖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知识产权清晰,技术成熟先进,创新点突出;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列入国家和省、市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

(三)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对促进全市产业产品结构调整、优化、升级具有明显推进作用;

(四)产业化程度高,成果转化迅速,示范、带动作用强,推广价值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

(五)项目竣工验收后,方可申报。

第三章评审与授奖

第七条成果奖每年评审一次,具体申报日期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确定后向社会公告。

第八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和相关部门人员成立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委员一般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相关工作经验。

第九条成果奖按下列程序进行申报、评审和授奖:

(一)申报。申报人持技术成果申报资料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进行申报。申报资料包括:

1.成果简介。包括成果名称、主研人员、技术来源、技术水平先进性和成熟性、应用前景和市场分析等。

2.成果证明文件。包括鉴定证书、专利证书、查新报告、权威部门检测报告等。

3.产业化实施方案。包括项目法人、建设地点、占地面积、投资规模、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主要设备清单、经济效益预测。

4.项目前置审批文件。包括备案证或核准证、规划、土地、环保等手续、开工许可证。

5.申报信息登记表和申请表。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统一制发。

(二)评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申报成果进行初选,并组织评审委员会对参评成果进行专家评议,提出拟奖励名单和奖励等级。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拟奖励名单和奖励等级在市级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一个月。公示期内相对人如有异议,应书面向评审委员会提出,评审委员会应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调查处理完毕。异议成立的,取消该项目获奖资格,异议不成立或无异议的即予以授奖。

(三)授奖。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发布奖励通报。

第十条成果奖设立以下奖励等级:

(一)特等奖,奖金500万元。其中,奖励成果持有人100万元,奖励产业化投资人400万元,用于企业发展。

特等奖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报项目符合第六条规定;

2.技术水平国际先进及以上;

3.项目投资规模5亿元以上。

(二)一等奖,奖金300万元。其中,奖励成果持有人60万元,奖励产业化投资人240万元,用于企业发展。

一等奖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报项目符合第六条规定;

2.技术水平国际先进及以上;

3.项目投资规模2亿元以上。

(三)二等奖,奖金100万元。其中,奖励成果持有人20万元,产业化投资人80万元,用于企业发展。

二等奖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报项目符合第六条规定;

2.技术水平国内领先及以上;

3.项目投资规模1亿元以上。

(四)三等奖,奖金50万元。其中,奖励成果持有人10万元,产业化投资人40万元,用于企业发展。

三等奖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报项目符合第六条规定;

2.技术水平国内先进及以上;

3.项目投资规模5000万元以上。

第十一条成果奖不设定名额,奖励等级达不到要求的可以空白。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获得奖励的项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经查明属实,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并在市级新闻媒体曝光。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五年。同时石政办发〔2009〕41号文件停止执行。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2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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