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科成市〔2012〕1号
为做好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推进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我厅根据近年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实践和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实施要求,对《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冀科成市函〔2009〕3号)进行了修改完善,并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学习并严格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附件如下: 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解读:
为适应形势和要求,进一步推动我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新要求和我省科技奖励工作实践,省科技厅对2009年4月制发的《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了修订。新修订的《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已经省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报省政府审核同意,日前正式印发。
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共八章79条。保持了原《实施细则》的基本架构、基本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奖励范围及评审标准、第三章评审机构、第四章推荐和受理、第五章评审程序及评审方法、第六章异议及其处理、第七章授奖、第八章附则的基本架构未作调整。根据实际情况和新的政策规定,增补了新的内容,细化相关了要求,规范了需要明确的事项,精确了文字表达。
增加、修改的主要条款及内容:
1、第一章总则:增加1条表述科技奖励贯彻方针和引导方向的条款(第二条),以明确政府科技奖励实施的政策导向。
2、第二章奖励范围及评审标准:未增加新条款。
3、第三章评审机构:增加2条有关评审专家信誉管理和违规处置措施的条款(第四十三、四十四条),以建立健全专家信誉管理制度。
4、第四章推荐和受理:增加1条推荐单位及申报单位公示公告要求的条款(第四十七条),增加7条限定和明确申报条件的条款(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七条),增加1条关于申报人、申报单位、推荐单位信誉管理的措施性条款(第六十一条),形式审查后受理参评项目的公示期由60天调整为30天(第六十三条)。目的是,明确相关制度、相关要求、相关措施,以提高项目申报、推荐的规范化程度,强化纪律约束和群众监督,把好项目申报推荐关口,提升参评项目质量,减少评审过程异议发生的机率;原60天公示期过长,调整为30天,既可保证异议提出的充分时间,也利于缩短工作周期,加快整体评审工作进度。
5、第五章评审程序及评审方法:未增加新的条款,对各环节评审的表述,据实进行了修改完善和确切表达,对退出评审和放弃奖励两种情形的提出、处理及相关约束措施进行了明确和规范(第六十九条)。
6、第六章异议及处理:未增加新的条款;异议期与公示期同步调整为30天;根据国家新要求,对异议提出及受理原则进行充实和明确。
7、第七章授奖:增加1条奖金发放程序及要求的条款,以规范奖金支付(第七十七条);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三等奖奖金标准由过去的5万元、3万元、1万元调整为8万元、5万元、2万元。
8、第八章附则:未增加新条款。在第七十九条明确原试行细则废止执行。
9、为防止歧义并规范表达,对部分条款中的少数不确切词、句进行了文字表述上的修正、补充和完善。为提高清晰化程度,对部分条款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合并。
10、从2011年度获奖项目实施奖励起,执行8、5、2奖金新标准;从组织2012年度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起,按新《细则》执行。
(信息来源:河北省科技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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