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项目建设步伐,激励市内外企业项目投资的积极性,促进全市经济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石家庄市企业项目建设奖励资金纳入市和县(市)、区财政预算。第二章 奖励范围第三条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全市产业布局的企业新开工建设、更新改造、扩建项目竣工验收后进行奖励。
1.工业。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铁矿开发、炼铁、炼钢、轧钢、石化、化工原料项目;日产水泥熟料4000吨以上及投资2.5亿元以上的其它建材项目;投资2亿元以上的机械装备、医药、轻工食品和纺织服装项目;单机60万千瓦及以上的超临界发电机组,单机20万千瓦及以上的热电联产机组和抽水蓄能电站,装机5万千瓦以上的风力发电项目。
2.高新技术产业。投资1亿元以上的生物技术、电子信息、新材料、新能源、先进制造(光机电一体化)和航空航天等项目。
3.服务业。投资1.5亿元以上的商贸、物流项目。
4.农业产业化。投资1亿元以上的农产品深加工等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设项目。
5.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企业更新改造、扩建项目。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四条 总投资1-10亿元(不含10亿元)按总投资额的0.5‰比例计提奖励;10-50亿元(不含50亿元)按总投资额的1‰比例计提奖励;50亿元以上按总投资额的2‰比例计提奖励,用于奖励项目建设有功人员。
第五条 加大对总投资50亿元以上项目的资金扶持力度,上述项目除在建期间各种税费按第四条执行外,项目竣工投产后产生的市级财政分享四税(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新增税收,五年内按比例返还项目建设单位,用于企业发展(第一年返还50%,第二年返还40%,第三年返还30%,第四年返还20%,第五年返还10%)。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六条 项目投资总额以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投资额为依据。
第七条 申请投资项目奖励的企业,项目开工时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石家庄市企业项目建设奖励申请表》。市发展改革委对项目是否符合奖励范围进行审核后,建立项目建设进度档案。项目竣工后,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统计局、市财政局对项目投资和税收情况进行评审,提出项目建设奖励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八条 奖励资金及新增税收返还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各级政府负责解决。
第九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追回资金,并依法严肃处理。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文字来自石家庄市发展改革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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