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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政策法规  
河北省关于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 2009-12-4   浏览次数:66   来源: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8〕128号),推进我省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促进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增强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能力
   (一)加强自主创新平台建设。各级发展改革、科技、财政部门,要围绕国家创新体系建设整体布局和我省主导产业发展需求,支持具有一定优势和实力的大中型骨干企业、重点高新技术企业与省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联合共建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鼓励优秀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积极争取国家支持。
   (二)组织实施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专项工程。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和我省主导产业发展规划,围绕电子信息、生物、新能源、新材料、先进制造、现代农业、节能减排、海洋开发等重点领域,筛选一批重大自主创新成果,积极申报国家自主创新产业化专项工程,争取国家政策和资金支持。结合我省实际,重点组织实施通信设备及数字整机、集成电路和元器件、新型显示器件、生物医药、生物制造、半导体照明、高端新材料、新能源装备、先进制造、通用飞机制造等省级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十大专项,力争形成突破。各级税务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好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符合条件的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项目进口自用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等鼓励政策。
   (三)推动自主创新成果转化为技术标准。鼓励企业将自主创新成果转化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建立完善技术标准公共信息网络和实验检测平台,实现资源的有效整合和共享。有关部门在企业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项目选择及技术创新平台建设评价等工作中,要把制定技术标准作为重要评价内容之一。
    二、加快促进自主创新成果向产业转移
   (四)推进科技成果的产业化转化。发展改革、教育、科技、知识产权等部门要指导、支持省内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强化对自主创新项目的筛选、评估和知识产权保护,注重发挥咨询评估机构、行业协会和专家作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和许可使用。使用财政科技资金开展研究开发所取得的科技成果要及时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并通过网络、报刊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发布(国家规定不能公开的除外)。有关公开发布的要求,须在项目合同中予以明确。扎实推进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优势县(市、区)培育和知识产权产业化工程,促进知识产权成果尽快转化成现实生产力。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技术转让所得,按照有关税收法律和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五)鼓励科研人员开展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活动。各级人力资源、教育、科技等部门要在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中,将科研人员开展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情况作为重要的评价内容,引导、支持科研人员积极开展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活动。对在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奖励。
    三、加大投融资支持力度
    (六)强化政府投入引导。省级财政资金要进一步加大对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的支持力度,通过贴息、补助资金、创业风险投资、专项奖励等方式,吸纳、聚合、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到科技创新、技术开发、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和自主创新平台基础建设等方面。各设区市、扩权县(市)政府要努力创造条件,支持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重点项目建设。
    (七)加快发展创业风险投资。金融、国资、科技、发展改革等部门要支持创业投融资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通过股权、债权融资等方式增强融资能力。鼓励国内外投资主体在我省设立创业投资机构,为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重点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项目提供资金支持。充分发挥省级风险投资基金的引导放大功能,吸引社会资金开展创业风险投资。有条件的设区市、扩权县(市)政府可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促进本地风险投资发展。
   (八)积极发展融资担保。针对中小企业起步期实施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项目担保抵押物不足的问题,金融机构要研究创新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等多种担保方式,为有良好发展前景的中小科技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加强信用担保机构建设,整合现有省、市、县三级政府出资的担保机构资产,提升我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能力。各级政府要视财力适当增加财政担保资金,积极引进战略投资,不断壮大担保资金的规模,建立市场化担保运作机制,为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项目融资提供支持。
    四、优化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发展环境
   (九)完善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市场环境。鼓励引导企业制定专利、商标、标准等知识产权战略规划,推动知识产权运用和产业化。有关部门在科技计划实施、创新平台建设和国有企业绩效考核等工作中,要将知识产权指标作为重要评价内容之一。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在获得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范围内,确定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并在政府采购、重大工程采购等财政性资金采购中优先采购。商务部门要做好国家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对外贸易政策的宣传、指导和组织落实工作,帮助出口企业用足用好国家政策,积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
   (十)加强自主创新服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以及科技、知识产权、投资咨询等中介机构服务功能,开展自主创新成果评估咨询、交易经纪、投融资、公证、专利代理、法律咨询等多方位便捷、优质服务。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及科技中介机构,享受国家有关税收扶持政策。支持综合性中介服务机构建设,鼓励省外有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加强信息网络和产学研合作平台建设,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信息、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一)引进培育自主创新高素质人才。积极引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急需的关键技术人才,鼓励支持企业和高等院校建设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知识产权等部门要指导高等院校和培训机构积极开展技术经纪、技术推广和知识产权评估等方面的人才教育培训工作。入选“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和我省“三三三”人才工程人选、“燕赵学者计划”的科技人员,在承担重大科技计划项目时省科技资金要给予重点支持。鼓励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允许高新技术企业用期权等办法激励企业经营者和骨干科技人员。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人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户籍管理等部门要积极协助办理人员调入、档案转接、户口迁移、家属安置和聘用录用等相关手续。来我省企业工作的外籍工程技术人员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从单位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洗衣费、境内境外出差补贴、探亲费、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补贴不作为缴纳基数。进一步完善网上人才市场,建立技术推广、知识产权评估等方面高层次人才信息库,实现人才信息共享。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探索建立行政、事业与企业单位之间社会保障制度衔接机制,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
   五、加强组织协调工作
   (十二)加强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的引导和协调。省科技教育领导小组和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统筹指导全省的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工作。完善科技创新绩效考核体系,将科技投入、自主创新能力建设、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知识产权创造等指标作为重要考核内容。科技创新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发展改革、科技等部门要做好国家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总体规划和《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的宣传和组织落实工作。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工作,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研究提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措施的意见和办法,并加强协调配合,形成支持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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