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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通知  
河北省产业工程研究中心建设指导意见
发布日期: 2009-12-17   浏览次数:167   来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开发和重大科技成果的工程化、产业化能力,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加快建设我省产业技术创新体系,培育和增强产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传统产业优化升级,根据《河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河北省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工程研究中心建设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所指(产业)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是由产学研联合组建,从事产业技术研发及产业化的企业法人实体。
       第三条 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和功能:
       (一)根据本产业发展的需求,开展产业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急需的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开发,培育增强本领域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能力;
       (二)以市场为导向,开展具有重要市场价值的重大科技成果的工程化研究,形成本领域高新技术产业化及技术系统集成能力;
       (三)利用工程中心技术优势,开展重大引进技术及装备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形成本领域引进技术装备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能力;
       (四)以产学研联合为手段,促进产业技术的转移和扩散,为产业发展提供先进成熟的产品、技术、工艺装备及设计服务,提高本领域科技成果的转化能力;
       (五)完善研发实验基础条件建设,为行业提供技术开发及成果工程化的试验、验证条件和咨询服务,形成本行业的多方位技术服务能力;
       (六)开展国际技术交流与合作,保持技术领先优势,增强本领域技术竞争能力;
       (七)为产业发展培养工程技术研究与管理人才,形成本领域高素质人才的培养能力。
       第四条 各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是工程中心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修订)有关工程中心的政策办法,负责工程中心的审批、验收、运行评估等管理工作。市、县发展改革委(局)、省直有关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或所属单位工程中心的申报、实施与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工程中心申报与审批
       第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省高技术产业发展和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等规划,定期发布工程中心建设领域指南,明确工程中心建设重点领域及有关申报要求。
       第六条 申请组建工程中心的单位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科研及产业化优势强。在本领域科研及产业化特色明显,成效突出;
       (二)研发能力强。拥有一批市场价值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
       (三)基础设施及配套条件好。具有科研成果工程化、产业化研究所需的必要基础设施和研发实验设备;
       (四)支撑能力强。能够为工程中心的建设、运行提供必要的资金、资产、技术、人才等配套保障;
       (五)人才素质高。拥有一支研发水平高、市场意识强、管理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和管理团队;
       (六)符合省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工程中心建设重点领域要求。
       第七条 鼓励生产、科研等领域独立法人参股联合组建工程中心。参股各方要有实质性资金及资产投入。
       第八条 工程中心的申请,由符合上述申报条件和要求的单位提出工程中心组建方案(编制大纲见附件一),报当地主管部门。当地主管部门审核后,将组建方案(一式四份)及相关申报文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第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对申报的工程中心组建方案进行评审,并组织进行现场考察。根据专家意见和考察结果,经综合研究后批复工程中心的组建方案。
       第三章 工程中心建设
       第十条 工程中心申请单位按照省发展改革委批复的组建方案开展工程中心的组建工作。工程中心的组建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第十一条 地方主管部门要根据省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管理制度,加强对工程中心建设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在工程中心组建期内,地方主管部门应于每年2月底前,以书面形式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工程中心组建进展报告,如实反映工程中心建设进展、科研开发及工程化等情况。对急需解决的问题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上报省发展改革委。
       第十三条 工程中心主要建设内容和技术方案等需要调整的,应向审批部门报告。对于不影响实现工程中心功能和任务的调整,由当地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并抄报省发展改革委;对于主要建设内容、技术方案发生重大变化,影响实现工程中心功能和任务的,由当地主管部门提出调整建议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
       第十四条 工程中心完成组建内容与目标后,应编制工程中心组建验收报告(编制大纲见附件二),及时向当地主管部门提出工程中心组建验收申请。省发展改革委组织或委托当地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工程中心组建的验收工作。
       第十五条 对逾期不能验收的工程中心,地方主管部门应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推迟验收报告,说明原因、拟采取的措施和计划验收日期;对逾期2年不验收的,省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并终止工程中心组建工作。
       第十六条 通过验收的工程中心,由省发展改革委行文授予“河北省(产业)工程研究中心”称号并颁发牌匾。
       第四章 政策支持
       第十七条 工程中心享受省级独立科研机构有关优惠政策。为开发新技术需要进口国内不能生产供应的仪器、仪表、化学试剂和技术资料等,经有关部门批准和认定,可享受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有关优惠政策,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扩大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规定,工程研究中心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九条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属软件及集成电路产业的工程中心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 工程中心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按照《河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 在组建期内的工程中心,可根据经省批复的组建方案提出工程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申请省资金支持。
       已建设完成并运行良好的工程中心,可根据工程中心研发与产业化实际需求,提出工程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申请省资金支持。
       第二十二条 工程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具体申报、审批程序及项目管理按《河北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工程中心应组成由本领域、本行业科技界、企业界专家参与的技术委员会,负责工程中心发展战略制定、技术咨询决策、项目评估论证等要相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 工程中心建成验收后实行运行年报制度。工程中心须于每年一季度将上年度运行总结报告报送当地主管部门,当地主管部门汇总审核后于每年4月15日前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第二十五条 工程中心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估管理机制。省发展改革委将根据《河北省(产业)工程研究中心运行评价办法》(另发),对建成后的工程中心定期进行运行评估。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地方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部门)实际,制定相应政策措施,促进本地(部门)(产业)工程研究中心建设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指导意见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附件一:
       《河北省(产业)工程研究中心组建方案》编制大纲
       一、工程中心组建方案摘要(2500字左右)
       二、工程中心建设背景及必要性(1.本领域在国民经济建设中的地位与作用;2.国内外技术发展状况、产业发展状况与市场分析;3.本领域当前急待解决的关键技术问题; 4.本领域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5.建设工程中心的意义与作用)。
       三、申报单位概况和建设条件(1.申报单位及各参建单位概况;2.拟工程化、产业化的重要科研成果及其水平;3.现有基础条件(参见指导意见第六条))。
       四、主要任务与目标(1.工程中心的主要发展方向;2.工程中心的主要功能与任务;3.工程中心的发展战略与经营思路;4.工程中心的近期和中期目标)。
       五、管理与运行机制(1.工程中心建设项目法人组建方案;2.工程中心的机构设置与职责;3.工程中心的运行机制)。
       六、建设方案与投资估算(1.工程中心建设地点、内容、规模与方案;2.申报单位及参建单位提供的配套与支撑条件;3.工程中心建设投资估算;4.资金筹措方案)。
       七.经济和社会效益初步分析
       八.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九、附件(1.工程中心建设项目法人组建协议;2.工程中心法人公司章程;3.前期科技成果证明文件;4.其它配套证明文件等)。
       
       附件二:
       《河北省(产业)工程研究中心组建竣工验收报告》编制大纲
       一、项目摘要
       二、建设工作概述
       三、主要建设内容和质量评定
       1.建安工程(主体工程完成情况;配套设施的完成情况;工程质量的评定情况;文档资料)
       2.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完整性、合理性;仪器设备到货、安装、调试以及验收情况;运行状况纪录;文档资料)
       3.工程化验证单项工程(主要技术、工艺路线及形成的能力;配置的合理性与完整性;单调、联调、负荷联机运转情况;工艺文件(工艺及技术规范))
       4.配套条件(水、电、气等支撑条件;其他配套条件)
       四、财务决算(1.资金到位情况;2.工程决算;3.科研经费;4.流动资金;5.投资效果评价;
6.其他)
       五、运行机制(1.组织机构;2.规章制度;3.管理与激励机制;4.主要负责人和骨干队伍)
       六、建设期的工作业绩(1.科研开发;2.工程化;3.合作关系;4.技术转移与扩散;5.经济效益)
       七、近中期任务、目标与经营决策(1.近三年的主要任务与目标;2.近期经营战略;3.中远期发展安排)
       八、其它需说明的事项
       九、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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