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编办关于一律不得
将企业经营自主权事项作为企业投资项目
核准前置条件的通知
冀发改投资[2015]49号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人民政府,各扩权县(市)人民政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编办关于一律不得将企业经营自主权事项作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99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是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项目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内部性”条件,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全省各级项目核准机关不得干预。
二是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全省各级项目核准机关仅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外部性”方面进行核准,不得将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事项及内容作为项目申请报告的前置条件。
三是全省各级项目核准机关要及时修订相关制度规定、通知及办事指南等,取消项目核准前置条件中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事项的内容。新制定的制度规定、通知及办事指南等,一律不得将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事项规定为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1月15日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维稳办、省国家安全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安监局、法制办、宗教局、地震局、气象局、海洋局、民航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编办关于一律不得将企业经营自主权事项作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通知.pdf
原文链接:http://www.hbdrc.gov.cn/web/web/tzc_gzdt/4028818b4ac2b8ed014b76a4f32f2d3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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